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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8, 2024 11:32:31 GMT
伊诉韦德案的先例。韦德 [12],保障美国妇女堕胎的权利[13]。 然而,奥康纳法官拒绝了保守派的标签,成为一名温和派法官。尽管她被正式列为最高法院最保守的成员之一,但由共和党总统任命,她在基本先例中加入了进步多数派的行列,例如劳伦斯诉美国最高法院。德克萨斯州 [14],其中法院承认将同性恋定为犯罪是违宪的,以及Grutter v Bollinger [15],其中重申了大学平权行动的合宪性。当然,他拒绝加入多数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行列。韦德诉计划生育案 凯西 [16],开创了保障美国堕胎权维持3年的先例[17]。 正是在两位宪法法官在堕胎问题上所扮演的角色中,我们发现了他们之间第三个也是根本的相似之处:特别关注尊重先例和合议制。桑德拉·戴·奥康纳。 (Sandra Day O'Connor) 是美国最高法院维护堕胎权的核心人物,她抵制所有推翻先例的企图,始终以法院的自我克制、程序和对先例的尊重为目标 [18 ]。 1989年,美国最高法院在韦伯斯特诉 生殖健康服务 [19]是一个有可能推翻罗伊案的案件,其中一项对堕胎权 购买电话号码列表 规定了多项限制的密苏里州法律的合宪性受到质疑。奥康纳法官以多数派的意见为主导,她坚持认为,为了裁决此案,没有必要重新审视罗伊诉韦德案。韦德,这将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先例仍然有效。 三年后,当对罗伊的重新分析变得不可避免时,奥康纳违背了共和党政客和法院最保守成员的期望,再次创造了第三种方式来保护罗伊。在凯西案中与肯尼迪法官和苏特法官联合撰写的意见中,奥康纳的意见主要基于具有约束力的先例的重要性。 ,指出“遵循先例的义务始于必要性,相反的必要性标志着其外部界限” [2] 该决定的逻辑是,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可能推翻具有约束力的先例。这是在对所讨论的实体法进行任何审查之前的程序性理由,并且在罗莎·韦伯(Rosa Weber)提出的辩护中找到了呼应,该辩护使宪法法院判例的变化合法化所需的因素,她在投票中解释了这一点HC 编号 152572 PR: “(……)法律安全……除了在宪法秩序中转化为对管辖范围内的人的保障之外,还包括民主、法治和正义概念本身固有的价值。在这种方法中,不可预测性,如我理解这一点,因为它本身就足以使法律退化为任意性。这就是为什么我已经在这里不止一次地指出,将法院理解为一个机构,组成上的简单变化并不构成使法理学变革合法化的充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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